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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我公司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乙级资格证书,证书号:(粤)安职技字(2015)第b-0060号;为企业提供优质职业病危害评价服务。 服务流程: 接洽---查看现场---报价---签订合同---编制评价方案--收集资料---编制评价报告书初稿---预评价报告书内部审核---修改评价报告---报告书专家评审---修改评价报告----出具并发放报告书 |